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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为保护“父亲山”立法

2018-12-13

2013年10月1日,《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西安为保护“父亲山”立法,秦岭保护进入法治时代。

保护管理体制、自然资源保护、人文资源保护、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法律责任……九章九十六条,《条例》为打好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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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1

统筹规划 分区保护

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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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规划是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人文资源,统筹安排发展空间布局的重要依据。

《条例》明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为禁止开发区;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为限制开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它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

限制开发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引导超过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人口逐步迁移。禁止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禁止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适度开发区内,应当以提高绿化面积,发展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为主,可以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


重点2

明确体制 落实责任

赋予秦岭办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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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个执法主体,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独立承担保护任务。对此,《条例》赋予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秦岭办,对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办理项目准入手续开工建设的行为和居民游客的相关禁止行为的处置权。

《条例》明确,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办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准入手续;督促检查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等。

此外,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同时要求,发改、规划、环保、国土、农林、水务、建设、交通、旅游、文物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重点3

多种资源 全面保护

留下秦岭的自然与人文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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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的美,不仅源于其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其独具特色的人文资源更具魅力,二者同为秦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违法占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草场、草甸。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规划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已建成的厂矿企业、院校、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乡村旅游设施等,应当限期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迁出。未迁出前产生的污染物应当自行清运。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移民搬迁。

在人文资源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列入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的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镇古村、名人故居,应当保持其整体格局和空间形态,反映历史风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古镇古村保护应当保持原有路网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称。古镇古村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


重点4

严控开发 保护生态

严格控制环山路南北两侧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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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活动是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主要原因,限制开发建设活动是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核心所在。 

《条例》规定,严格控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准入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建棚房等设施用于居住或经营。同时,严格控制环山路南北两侧建筑高度。环山路以南建筑高度应当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环山路以北500米内建筑高度控制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500米至1000米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12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5米。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爱护秦岭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严禁擅自进入封闭区域;严禁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严禁随意丢弃废弃物等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重点5

多种方式 补偿生态

建立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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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补偿方面,《条例》作出了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的规定。明确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矿权退出补偿、重要水源涵养地经济补偿、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和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逐年增加财政投入。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实行矿权退出补偿机制。对矿产资源开采权限尚未到期的企业,劝其退出,给予补偿,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对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县给予生态性经济补偿,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制度,保障搬迁移民有安置住房、有生活来源,使搬迁移民生活水平不低于安置地的平均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数额缴存保证金,专户存储,政府监管。

实行秦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专项用于植被破坏、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重点6

严肃查处 违法必究

公益诉讼护航秦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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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条例》对于各类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办法。

其中,单位和个人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单位未自行清运污染物的,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组织清理外运,集中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准入手续开工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零点五到百分之一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搭乱建棚房的,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严厉处罚外,秦岭保护,人人有责,对于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制止。《条例》还特别并提出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对秦岭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登记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为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可以对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不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职责。同时,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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